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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7-01-30   来源:工信部  作者:秘书处   阅读次数:  【字体 】   打印

  (2012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装备工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程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械(含轨道交通装备、制药装备)、汽车、航空、船舶等四个行业(以下统称装备工业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的范围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六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内由部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部装备工业司(以下简称装备司)具体负责装备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装备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

  第七条 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以下统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或领域,相关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随时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按要求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委托机构。部委托机构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 部委托机构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装备司。对未按要求报送的标准项目及有关材料,装备司予以退回。上报材料内容应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情况说明(具体要求见附件2);

  (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行业标准化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各行业的立项申请统筹协调和审查后,提出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装备司转发给相应的部委托机构,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计划,并将有关部分转发至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标准起草单位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上报装备司审查。对重大标准项目或涉及面广的标准项目计划调整,将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部委托机构应于每年1210日前向装备司提交本行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装备司报告。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组。

  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

  第十五条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六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明确标准中涉及专利的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对产业发展的作用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并刊登在相关网站或刊物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按无异议论处。

  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或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在正常行业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标准送审稿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时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审时应作会议纪要,并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表5)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表6)。审查结论一般应包括第十六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函审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7)等函审文件,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8),并附全部函审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在收到标准制定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通过审查后,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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