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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8-07   来源:本站  作者:   阅读次数:  【字体 】   打印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以下简称学会)专业委员会的管理,促进学科建设,根据中国科协《中国科协所属全国学会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和《新疆机械工程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是指新疆机械工程学会所属的各专业委员会。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是学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学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不另定章程,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四条 学会专业委员会名称前均须冠以“新疆机械工程学会”,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全称,即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其英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

第五条 学会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从事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六条 学会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不得再设立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遵守学会章程和宗旨,围绕学会的中心工作和所赋予的职能、任务开展活动。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务

(一)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弘扬科学精神;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的继续教育、技术培训、科学普及及其他相关活动。

(二)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承担科研项目、标准制定等相关工作;为本专业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编辑出版本专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等。

(三)调查研究本专业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及时向学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在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其发展的会员为学会会员,会费由学会收取,并按比例返还各专业委员会用于会员服务。

(五)联系本专业的会员和科技人员,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六)推荐优秀科技成果和学术论文,培养并推出优秀科技人才。

(七)指导新疆机械工程学会相关专业学科的学术活动。

(八)承办学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责

(一)根据学会的总体规划和承担的任务,制定本届任期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技术推广、科学普及等工作。

(三)加强本专业委员会自身建设,受理本专业会员的建议和意见。

(四)组织编发上报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总结、会议纪要、本学科专业领域发展研究报告、工作简报、活动大事记等。

(五)积极发展会员,加强与会员的联系,积极为会员提供服务。

(六)加强学风道德建设,反对学术不端行为。

(七)建立专业委员会档案。

(八)及时向学会报告有关工作。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要坚持民主办会原则,按计划开展活动。重大问题(人事、财务、国际合作)、年度计划等都要经过专业委员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并报学会批准。

第二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学术活动的需要,按照学科和专业划分的。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向学会提出申请并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正式批准后,方可设立、变更和注销。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及注销的相关工作由学会秘书处办理。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申请设立的条件

(一)随着新疆装备制造业科学技术的发展,本专业已形成专门学科或新兴学科,且与已设立的专业委员会在专业领域及工作任务上不存在交叉重复。

(二)已形成在全区有较大覆盖面的、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队伍,并有学术造诣较深的学科(学术)带头人、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科技骨干和一批热心学会工作的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会员队伍。

(三)具备独立开展本专科学术活动的能力。

(四)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之前,已经以一定的组织形式进行了学术活动,如组织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进行科学研究、开展业务培训等,申请成立专业委员会的条件基本成熟。

(五)有规范的名称。

(六)有固定的办公室和提供人、财、物支持的支撑单位。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申请设立和组建的程序

(一)申请设立专业委员会应由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1人提议,至少5位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学会正式会员附议并作为发起人,共同提出设立该专业委员会的申请报告,说明该专业发展的现状和趋势,现有专业队伍的情况,设立专业委员会的目的、任务和必要性,活动范围和内容,本专业学科的有关论著、科技成果等。同时提供拟任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和住所证明,并填写“新疆机械工程学会设立专业委员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学会秘书处。

(二)学会秘书处受理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专家56名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

(三)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同意组建的专业委员会,由学会批准登记并下发专业委员会登记通知书后,在原发起人的基础上组成57人的筹备组,开展筹备工作。

(四)专业委员会注册登记后半年内,应完成组建工作和召开成立大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成立资格。

(五)专业委员会在筹备召开成立大会前四个月,应向学会提交第一届委员会成立方案的报告,待学会正式批复后,组织实施筹备工作。

(六)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会委员的遴选工作,由学会秘书处会同专业委员会筹备组共同组织实施。筹备组应提出委员会委员建议名单,报学会审定。

(七)专业委员会在召开成立大会前两个月,应向学会提交召开成立大会的报告,待学会正式批复后,在学会的领导和主持下方能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召开后,方可正式开展活动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变更

专业委员会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及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学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变更的,提交负责人备案表及身份证明。

(二)住所变更的,提交新的住所证明。

(三)《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登记证书》原件。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注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学会批准后,下发专业委员会注销通知书,予以注销:

(一)违背学会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需要与其他专业委员会合并的。

(三)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要求解散的。

(四)专业委员会在登记后一年内未开展活动的。

(五)不能履行本管理规定或严重违法乱纪,受到查处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终止的。

第十八条 办理专业委员会注销登记,应当向学会提交《新疆机械工程学会分支(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

第十九条 经学会准予注销的,收缴该专业委员会的《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登记证书》。其资金、财产等问题的处理,按学会的授权进行处理。

第三章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任期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委员负责制,重大问题由专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3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人数一般为10-30人,新成立的专业委员会第一届委员一般不超过50人,可设常务委员,人数为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聘任副秘书长或秘书12人(可不占委员名额)。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组成

(一)体现老中青三结合的原则,年龄结构合理,50岁以下的委员数量占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二)充分考虑产学研学科带头人,不宜过分集中,不能平均分配。

(三)一个法人单位原则上产生一名委员,支撑单位委员人数不得超过3人。

(四)台、港、澳及外籍委员,须报经学会审批。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一)为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会员。

(二)从事本专科专业技术工作,且在学术上有造诣,在工作中取得较大成就并具有较高学术水平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两年以上的,常务委员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热心学会工作,学风正派,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联系和团结本专科广大科技工作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新任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学风正派,责任心强,有奉献精神。

(二)热心学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民主,具有开展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条件。

(三)主任委员人选应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知名度,学术上有造诣,工作中有成就,能领导委员会开展各项学术交流和科技活动。

(四)秘书长人选应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开拓精神,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发展动向,在学术和管理方面有较大成绩。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任期和负责人

(一)专业委员会每届任期为四年,任期内,原则上不得增补委员,届满必须按时换届。

(二)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副主任委员、秘书长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主任委员的任期原则上为一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副主任委员、秘书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三)专业委员会的委员须按照民主程序推荐,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专业委员会召开成立大会或换届会议选举产生。专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必须参加选举会议,不参加者视为放弃候选资格。选举产生的委员名单报学会备案,由学会颁发证书。副秘书长或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商定后聘任,其名单报学会备案,由专业委员会颁发聘书。

(四)专业委员会的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经民主程序推荐,报学会批准后,由专业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举手表决产生,学会颁发证书。副秘书长或秘书,由正、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商定后聘任,由专业委员会颁发聘书,名单报学会备案。

(五)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不得再兼任其他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的兼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三个专业委员会。党政机关公务人员兼任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六)专业委员会可聘任名誉主任委员一人,顾问若干人,以指导、支持和协助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卸任的主任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卸任的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可聘为新一届委员会顾问。名誉主任委员和顾问任期一届,经学会审批,由专业委员会颁发聘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任期内的调整

(一)任期内,委员原则上不得调整。

(二)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予以调整:

1.委员因故、因病或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2.委员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3.其他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

(三)委员调整申请可由本人提出、委员所在单位提出、专业委员会提出或学会秘书处提出。实施调整前,专业委员会应先与学会秘书处商议,再经专业委员会讨论提出调整报告,报学会审批后,由专业委员会通知本人。

(四)任期内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的调整,除执行以上委员调整的程序外,需由全体委员进行民主选举,经2/3以上的委员同意后方可有效,选举结果报学会同意,下发正式批复后生效。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报备及变更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的换届

(一)专业委员会换届工作在学会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学会秘书处负责组织与实施。

(二)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必须换届,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由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学会审查批准。但延期换届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三)专业委员会在任期届满前6个月,由主任委员主持本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换届方案上报学会,经学会批复同意后方可启动换届工作。方案内容包括委员会规模,委员(常务委员)人选产生条件、原则、办法,名额分配情况;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选举方式;换届工作筹备组情况;拟定会议时间、地点、届次及由主任委员签字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纪要;加盖公章的支撑单位意见等。

(四)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委员更新比例不得小于1/350周岁以下的委员比例应不少于1/3,新增委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60周岁。凡年高体弱或离退休,或本人不愿继续连任,或不热心参加学会活动和工作,以及调离本专业工作岗位从事其他工作者,均不再推选连任。

(五)更新委员的遴选应由学会秘书处会同专业委员会共同协商后,提出新增委员名额分配意见,按照民主程序并征求本人所在单位的意见后,推荐建议名单上的拟任人选或符合条件的其他拟任人选,报学会审定。

(六)专业委员会应在换届大会召开前1个月,向学会报送召开换届大会的请示,经学会正式批复后方可召开换届大会。请示内容包括:换届大会的主要议程,提请大会审议的上一届工作报告,新一届委员会工作规划,新一届委员会的组成及委员的推荐情况报告,选举办法,拟提交大会选举的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及挂靠单位的意见。

(七)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学会主持。到会委员必须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3以上,方可进行选举。选举采取等额或差额的方法,以举手表决方式产生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常务委员必须从委员中产生。一个法人单位只能产生一名常务委员,支撑单位常务委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八)选举时,应根据确定的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候选人,获得出席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选票且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如果两人或两人以上得票相等,难以确定当选者,或者获得半数以上选票者未达到应选人数时,应重新投票,直至确定最后当选者。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报备及变更

(一)专业委员会必须在换届大会召开后20个工作日之内,向学会报备会议选举结果,即委员、常务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副秘书长或秘书名册;经大会审议通过的委员会工作报告、新一届工作规划及主任委员签字的会议纪要。

(二)专业委员会换届后,新一届负责人及住所发生变化的,必须在换届大会召开后30个工作日之内,按照“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专业委员会的支撑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有明确的支撑单位,支撑单位应是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权威和影响的法人单位,并明确承诺对专业委员会活动给予充分支持。

第二十九条 支撑单位的选择可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单位自荐或学会秘书处提出。为便于开展工作,原则上选择在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所在单位。

第三十条 支撑单位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可由学会秘书处或专业委员会提出更换,报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六章  专业委员会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在学会领导下,享有《新疆机械工程学会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主开展学术活动和其他有关活动的权利,并有义务接受学会和支撑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实行学会与支撑单位的双重管理。在履行对专业委员会的管理职能时,学会与支撑单位要分工负责,协同配合。

第三十三条 学会负责专业委员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换届选举、重要业务活动及年度检查等方面的管理。支撑单位负责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日常行政,并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和办公场所的保障。

第七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准则

第三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必须按照学会宗旨和各自的任务职责积极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完成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两次常务委员会议(其中一次可以通讯方式召开),至少举行一次学术会议或活动。会议或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须预先通知学会相关部门,会议纪要须及时上报和下发。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应按要求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重要会议和活动,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学会有关部门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应按学会通知要求,按时报送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学术活动计划和继续教育项目计划,经学会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开展其它活动须报学会备案。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计划举办学术活动的须提前一个月报学会审批。

第三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召开的重大会议以及学术活动或继续教育项目等,应在结束后3天内向秘书处提交简讯稿(图文)用于网站宣传,15日内将活动通知、总结、纪要、参会代表通讯录(含纸质文本、电子文本和照片)及会议论文集等报学会存档。凡专业委员会公开发行或内部发行的刊物应同时报送学会存档。

第三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统一纳入学会管理,收入本着以会(培训)养会、应有结余的原则,统一使用。

第四十条 专业委员会受学会委托可发展会员。发展的会员为学会会员,按学会会费标准收取会费,会费属于学会所有,并由学会开具会费收据。学会根据专业委员会业务、工作绩效等实际情况,划拨一定比例所收会费给专业委员会使用。专业委员会不得以自身名义重复收取会费。

第四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应加强各类文件、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对于上报和下发的各类文件、组织召开和开展的各种会议和学术活动资料、会议总结或纪要等,必须进行认真收集、整理、归档,并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换届调整时,应及时做好固定资产、财务、各类档案以及网络数据库等移交工作,以确保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要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自律机制。各专业委员会间应相互沟通、协调与合作,并与学会和支撑单位保持密切联系,共同促进科技进步与发展。

第四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不得从事须由独立法人方能从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不得以专业委员会名义与外单位签署带有经济责任的相关协议。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或违法、违规开展活动,损害学会声誉的专业委员会,学会视情节轻重,采取提示、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换主要负责人等方式和措施进行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或撤销该专业委员会。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直接责任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追究。

第四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印章统一由学会秘书处专人保管,规范使用,严格审批手续。专业委员会印章只能用于联系日常业务,不得用于签署经济类业务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财务由学会财务部单独设置部门核算。实行学会管理、专业委员会支配、合理使用、规范操作的管理原则。每年财务决算后及时向专业委员会通报财务收支情况。

专业委员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学会规定的财务管理办法,接受业务、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监督。

两个以上(含两个)专业委员会共同组织活动,须共同协商指定其中一个专业委员会负责所有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收入管理:

一、收入范围:捐赠收入(社会资助收入)、会费收入(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提供服务收入(咨询收入、培训收入、证件办理、会议活动收入等业务范围内各种有偿服务收入)、其他收入(其他合法收入)。

二、收入原则:专业委员会开展的业务活动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各项活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会的相关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收费。

三、收入管理:专业委员会组织会议或培训取得的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学会财务,不准保留任何形式的小金库,不准将收入资金截留、转移、挪用、坐收坐支。

四、收入票据:学会财务在收到各专业委员会收缴的费用后,统一出具财政部监制的正规发票。

五、收费方法:专业委员会在组织会议或培训前1个月,通知学会及学会财务。原则上要求参加人员直接汇款到学会银行账户,学会收到汇款后开具发票,于会议或培训之前统一送交专业委员会;个别现场缴费人员,由专业委员会代收,现场收到的交费由专业委员会负责汇款到学会财务,并出具现金收款明细单,由收款人签字确认,所收费用开具的发票由学会负责邮寄至专业委员会。

六、合理编制收入预算:各专业委员会在组织会议或培训之前要认真编制收入预算。预算要求:专业委员会收费的具体名称(要有简称)时间、地点、人数、收费标准。同时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学会业务和财务部门审核,经学会领导批准后执行。后附预算表

第四十九条 支出管理

一、购买日常办公用品,必须取得正规税务发票,票面列明品名、单价、数量,成批购买的用品可汇总填写,但是必须附注品名、单价、数量的销售清单。

二、会议费报销,必须提供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与会议相关的发票、与宾馆签订合同、宾馆支出明细账单。

三、差旅费报销,参加会议的须提供会议通知、与出差相关的发票。

四、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报销。须由本人开具正规税务发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发放标准须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通过银行转账。

五、报销邮寄及印刷费。须提供反映业务内容、数量的明细清单。

六、非必要不得使用现金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凭原始凭证通过银行转账到收款单位。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单据,报账要及时(票据有效期三个月,不能跨年度报账,否则不予报销)。

七、专业委员会现任主任委员须指定一名专业委员会财务联系人,财务联系人与学会财务发生业务往来。

八、超过两万元的支出,专业委员会应采用询价等方式(不少于三家),按流程填写询价通知书,并报学会进行备案,经集体审议后确定最终采购或服务商。

九、每年1220日为学会财务年终结算截止日期,各专业委员会需在此前结清当年的经济事项。学会财务部门负责将专业委员会的年度收支情况记账、结账,并以书面形式向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供年度财务收支余情况。

第五十条 经费使用签批:

一、专业委员会使用经费时,各项经费支出须经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及经手人等相关业务人员签字确认。

二、会议、培训支出一般包括:会签筹备及审稿费用、参会代表住宿补助费、场租及设备租赁、交通费、公杂费、文件印刷费、邮资通讯费、专家讲课费、工作人员劳务费、加班费、文集编校及印刷费、税费、承办费等等。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须提交相关材料及决算表,办理结算手续。(发票及决算表经办人,负责人须签字),

三、经费的预支使用。在经费来源有保障的情况下,组织会议、培训活动等,可以按预算收入的30%—50%事先向学会借款,出具专业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的预付款申请,预付活动款。预付的活动款通过银行转账到收款单位,活动结束凭原始发票和相关资料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十一条 经费结余的使用。专业委员会每年开展活动后的结余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专业委员会每年开展活动后亏损部分,在专业委员会以后年度开展活动时,应先弥补亏损后再按预算支出。原则上要求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时,严格按预算执行,并略有结余。

第九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物资。专业委员会购置或接受捐赠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在学会办理手续,其使用权归专业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应建立固定资产登记簿,每年登记固定资产的使用状况,并编制资产备案报表上报学会。专业委员会换届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工作人员调离或调动时,要先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后,才能准予调离手续,凡是使用人或管理人保管不力等原因发生被窃、遗失等,应认真查清责任,分别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按价赔偿。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从202355日第七届理事会一次会议通过起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新疆机械工程学会。本规定有下列附表,是本规定的组成部分:


   附件1:创建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申请

        附表2:创建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申请表

        附表3新疆机械工程学会专业委员会委员申请表

        附件4:会议(培训)费预算(决算)表

点击下载:附件1-4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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